银行支行行长竟然动了诈骗客户财物的歪心思。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刑事判决书,将一名银行支行行长诈骗两名客户共超两百万的案件公之于众。
有资深银行从业人员向记者表示,出现此类情况,大多是银行员工自身生活作风奢靡,甚至有赌博的行为进而导致的欠债行为,为了还债不择手段。“同时,也存在银行对于员工的思想教育不到位,对员工非营业时间的活动情况掌握并不够全面的情况。”其进一步表示,如果银行在进行内部管理时能够及早发现这个问题,就会避免员工以银行行长的名义进行诈骗,减少相关损失。
以“过桥”为由诈骗客户百万
出生在陕西省的焦某盛,在大学毕业之后进入老家的某家银行开始其工作生涯,1976年出生的他在做到支行行长之后,却因一己私欲最终锒铛入狱。
2015年前后,通过银行业务往来,焦某盛与雷某某相识,彼时,焦某盛是某银行的合阳支行行长。而初识之时,雷某某并不知道,这个焦某盛因无力偿还其私自转借所产生的巨额债务,将会心生诈骗自己财物的念头。
在俩人相识了一年之后,焦某盛告诉雷某某,有企业在自己工作的银行贷款还不上,让他帮个忙,需要从他借100余万元"过桥"(即借钱按时还款后,将钱贷出后还给他)。“当时想着他是银行行长,就放心的将钱借给了他。”雷某某在法庭上质证时表示,彼时,过了一个月左右,焦某盛按时把钱还回来了。
2018年7月4日,焦某盛以为贷款企业资金"过桥"为由,向雷某某借款100万元,并承诺按期归还。有了上一次按时回款的经历,雷某某也以为这次的“过桥”还是像当时一样不会有什么异样。于是,信以为真的雷某某便按照焦某盛的要求,将自己100万元存款存入焦某盛提供的孙某某银行账户内,帮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时隔一个月后,雷某某向焦某盛多次讨要自己的100万元时,焦某盛均以企业仍未还款为由哄骗、隐瞒钱财用途,并采用打借条、支付利息9万元等手段拖延不还。
2019年4月份,焦某盛突然辞去银行工作、更换手机号码。听说焦某盛工作要出现调动后,雷某某立马打电话给焦某盛要钱,“他说过几天就还钱,打完电话后他就失联了。”通过熟人得知焦某盛已经从银行辞职之后,雷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在联系焦某盛无果的2个月后,雷某某将焦某盛起诉到法院,法院告知他,焦某盛的行为具有诈骗犯的嫌疑,便前往机关进行报案。法院调查结果显示,焦某盛并没有将他的钱用于企业"过桥",而是个人消费了。
裁判文书显示,彼时消失的焦某盛,实际上外逃至安徽省蚌埠市化名"老孟"长期隐藏。而后,焦某盛前妻杨某某将其某处房屋抵押给雷某某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用于抵债。
以完成年底存款任务哄骗他人
无独有偶,得手过的焦某盛,又将同样的诈骗手法实施在了自己的另一位客户身上。
另一位被害人王某甲与焦某盛于2018年11月相识,这次同样是在办理银行贷款期间结识并互有往来。在得知王某甲在阎良经营工厂后,焦某盛遂产生诈骗王某甲钱财的念头,期间,积极帮助、指导他申请惠农贷款业务。
2018年11月2日,王某甲即将有贷款30万元到账,得知这一信息的焦某盛便谎称其要为贷款企业完成"过桥",需借款30万元,从而骗取了王某甲的信任,并将30万元存于其提供的陈某乙账户。而实际上,焦某盛将钱全部用于了个人还款及消费。
一个多月之后,焦某盛又得知,王某甲申请的80万元惠农贷款已到账,便再次虚构为完成银行年底存款任务为由,哄骗王某甲。同意借款之后,王某甲的父亲在焦某盛的指导下将钱取出,两次以现金存入的方式,将80万元贷款全部存入至其所提供的孙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内。这一次,焦某盛依旧将钱全部用于偿还自己私人债务。
在王某甲讨要借款期间,焦某盛谎称其将80万元用于韩城煤炭企业资金"过桥",后王某甲多次索要欠款时,焦某盛均以企业仍未还款为由哄骗、隐瞒钱财用途,并采用打借条、许诺支付利息等手段拖延时间,后来在无法偿还所欠钱财并无法继续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便更换手机号码出逃至安徽省蚌埠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焦某盛在事前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其他企业"过桥"拆借事实、隐瞒本人无偿还能力的真相,骗取二名被害人财物,事后又辞职外逃,隐瞒身份直至被抓获归案,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共计2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