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太平洋证券关于劳动争议的一审判决。原告声称他已经工作了将近十个月。虽然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太平洋证券辩称,原告系实习生,未招用对方,不应支付相关工资及赔偿金。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太平洋证券应向原告支付工资及赔偿金20余万元。
对此,有律师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劳动者应尽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没有订立合同,必须保证各种与工作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一旦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用来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指责“不劳而获”半年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12月披露的一份劳动争议判决书显示,原告李某提出,其于2019年3月5日经他人推荐通过面试入职太平洋证券网络金融部,任运营兼综合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每月实发到手工资为1万元。
然而,在他任职期间,太平洋证券没有支付工资。同年12月25日,太平洋证券口头通知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为证明双方之间实际存在劳动关系,李表示,任职期间正常提供劳动,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和团建活动,有自己的工作岗位。对此,李提供了工作地图及团建照片、进入公司及进入办公电脑密码的视频、与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李指出,太平洋证券将其进入程序推迟至2019年8月。现在太平洋证券多次声称自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实习生。在她看来,实习生的定义是学生,但她已经毕业很多年了。
太平洋证券辩称,双方从未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也未招聘李,也未约定李的任何工资标准。他没有允许李通过任何访问控制或OA办公系统,也没有给他报销任何费用。在近10个月的实操学习中,李从来没有催过工资,也没有签过劳动合同。相反,他一直在问公司是否以及何时可以被录用。
太平洋证券指出,当李加入下一家券商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材料中,她还是以运营实习生的身份写太平洋证券的关系。
太平洋证券还表示,公司从来没有把李某当过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用工管理。公司没有发过薪酬,没有对她进行过考勤考核管理,没有给她设定试用期等等。
一审法院认为存在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在此期间是否与太平洋证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备受市场关注。
首先,一审法院指出,李早在2018年2月就毕业了,现在已经不是大学生,太平洋证券也没有给出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李作为实习生进入公司,故一审法院不接受太平洋证券的陈述。
关于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表示,李在太平洋证券工作期间,接受部门领导安排从事产品调研、会议纪要、数据周报等工作,属于公司日常事务。
此外,根据太平洋证券公司审核通过的微信聊天记录,李任职期间多次向该公司网上财务部原负责人宋昌达询问入职事宜,宋昌达也多次表示入职手续正在办理中。考虑到宋昌达部门负责人的身份,一审法院认为,李因此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提供了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太平洋证券所描述的宋昌达行为具有欺骗性,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主张。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李与太平洋证券有对于原告的工资标准,一审法院表示,因太平洋证券未能有效证明李某的工资标准,故受理了李某每月一万元的工资标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洋证券支付李该期间工资97,011.50元;还需支付李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的双倍工资差额86551.72元;支付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万元。
如何保障求职者权益,律师出手了。
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地位,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护身符。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容易让求职者处于劣势。
对此,深圳一位劳动领域的律师在接受某经纪公司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者应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合同。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必须保证各种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律师解释说,比如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登记表”等就业记录;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可以证明身份。各种形式的工作内容记录,如会议纪要、培训记录、工作沟通邮件、工作汇报文件、工作成果等。或出勤记录;沟通平台留下的工作痕迹,如微信、QQ、邮件等。或者工资福利发放记录,社保缴纳情况。
费记录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另外,和公司的相关领导、同事的工作相关的沟通内容如短信、电话等,也可作为证据。该律师谈到,上述证据如果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就能用以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当然,最重要的是,劳动者要适当了解基本的劳动法律法规,增强权利意识和证据意识,从而提高保护自己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