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上市公司退市50家,其中强制退42家,重组退7家,主动退1家。随着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退出渠道不断畅通,“应退尽退”成为共识,常态化退市机制正加速形成。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当前,监管层不断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优化监管生态。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在退市改革中,坚持“应退尽退”,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努力做到既要“退得下”,又要“退得稳”,促进市场优胜劣汰。证监会出台的《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提出,要巩固深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在强化制度执行上持续发力,确保退市改革执行不走形、不变样,坚决把“空壳僵尸”和“害群之马”清出市场。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新一轮“提质”方案中,也将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放在突出位置。其中,上交所提出,严格退市监管,巩固深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加快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当前的退市制度不仅有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股票市值、营业收入等数量标准,而且有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众多非数量标准。各类退市指标协同发挥着净化器的效用,让空壳公司、皮包公司及僵尸企业失去操作空间。
“今年退市公司数量较多,主要是财务类退市公司。财务类退市为主,少有交易类,说明我国投资者逐步成熟起来;也意味着少有违法类和规范类,说明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广西大学副校长田利辉说,在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化和法治化进程中,大多数企业能够奉公守法,重大违法退市的情形不断减少。在财务红线、交易红线和合规红线等多重底线标准下,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应退尽退的退市新生态。
“除了退得下,还要退得稳。”田利辉表示,证监会对于退市过程中的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给予严厉打击,不断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努力保护投资者利益。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表示,我国早已建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可持续承担退市公司挂牌交易和持续监管工作。而且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益建立完善,转板机制也在逐步健全。
证监会在《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推动形成一套适合退市公司特点、符合退市板块功能定位的制度安排。《指导意见》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差异化安排,强化了退市监管工作要求,在“出口端”制度上进行了补充与完善。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认为,《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风险问题的防范和处理。从推进全面注册制角度看,此举有利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实现平稳进出。
专家表示,一些退市公司多为“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已经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投资者一定不要跟风炒作。“投资者要关注监管机构的提示,远离劣质股和垃圾股,坚守价值投资。倘若在投资中涉及退市公司,如果公司控制人或高管有信披等违法问题,导致个人上当受骗,投资者可以积极维权,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当然,退市不代表公司关门破产,而且还有机会重新上市,在自担风险的同时,投资者应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田利辉说。
随着注册制不断深入推进,我国在退市制度方面开展了多项改革举措。2020年12月,沪深交易所对相关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尤其是对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个方面的退市标准进行了全面完善。
专家表示,下一步需要丰富强制退市标准,优化退市流程环节,重视退市配套机制,加强退市监管力度。
陈雳表示,我国退市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空间,一是退市股票的场外交易市场有待进一步完善,应着重关注信息披露与监管,努力形成更为完善的资本市场退出体系;二是当前退市制度过多关注财务问题,可能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追逐利润而忽视社会责任感,可以考虑引入ESG评价体系,推动退市标准更加严谨;三是应进一步拓宽退市渠道,提升退市效率。
田轩表示,可进一步完善强制退市标准。比如,定量定性标准相结合,增加交易所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为不同层级的上市企业设定相应的退市标准;丰富并细化规范类退市指标,明确财务类退市指标中营业收入具体扣除事项,增加财务操作“保壳”难度,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对“摘帽”公司后续经营及盈利水平持续考核等。在优化退市流程环节方面,田轩认为,应明确退市流程的时间节点,加大退市的执行力度,压缩功能重叠的退市环节,落实强制退市机制,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防止公司“停而不退”。
专家表示,需要进一步完善退市配套措施和相应的转板机制,以北交所转板机制为枢纽,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通道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畅通企业退市的后续融资通道。(彭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