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近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通知》、《通知》号文,其中提到,如果太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公积金中心为其房屋所有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则不再收取担保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房屋所有权人提供担保的,需要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积极与公积金中心协商确定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代偿性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并签署《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
“公积金逾期贷款补偿”金额从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中代扣代缴。“补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额度的管理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公积金中心为其购房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对应的房地产抵押登记证办理完毕之日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保的借款人违约的,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市房管局按照《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约定条款使用“补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办理公积金贷款补偿,不足部分由开发企业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双方协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