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强共有产权房控股机构管理 限制控股机构参与房地产开发

2022-01-12 10:39:00 来源:北京商报

为加强政府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代理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共有产权住房中政府产权份额应当单独核算和管理,持有政府产权份额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参与商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此外,《通知》还明确,代理机构通过租赁取得的收入,应当单独核算,由专户管理;除了将该机构的管理服务纳入相关绩效考核之外,还明确了相应的违规纪律措施。

据悉,《通知》将于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加强对政府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代理的监管,可以遏制已购经济适用房中的牟利空间,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投机牟利行为;同时,对促进保障性住房供应稳定健康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未经批准 代持机构不得参与地产开发经营

所谓“代理”,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集体代表政府持有本区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产权份额,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参与商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最新发布的《通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中心”)是市级共有产权住房的代表机构。政府产权在共有房屋中的份额应当单独核算和管理,持有政府产权份额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参与商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该机构应负责哪些管理服务?《通知》也详细解释了这一点。

具体而言,该机构应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平均销售价格、股份比例、回购房屋价格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参与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全装修方案审查、房屋预验收等。并对房屋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与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和购房合同,向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和购房合同,管理购房人租住的共有产权房屋。

如:产权房购买人按有关规定转让其产权份额,或其产权份额被司法机关拍卖时,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回购或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机构还应根据购房合同对购房人使用共有产权房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购房人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抵押超出其份额的共有产权房屋的,应当要求其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改正,追究违约责任,并及时向区住建委(房管局)报告。

003010还指出,市级机构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建立共有产权住房网络服务平台体系,按规定提供共有产权住房租赁、产权份额转让等管理服务。

出租等收益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代理机构基于共有产权住房出租、转换、出售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孳息,应当单独核算,由专门的会计机构进行管理

此外,《通知》还提到,共有产权住房代理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建立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管理台账,包括项目台账和各项目的住房明细账。如果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分类账。经办机构应单独保存政府产权份额管理台账、购房合同及相关文件,确保档案完整。

据悉,《通知》将于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通知》对于实施前已出售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代理机构应向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续签委托书。代理机构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变更代理机构,并移交已签订的购房合同、政府产权份额管理台账、相关业务档案和文件。

国资委、房管部门共同考核 违规者将受惩戒

为了保证新政实施后的最大效果,《通知》不仅将机构的管理服务纳入相关绩效考核,还对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具体而言,《通知》明确将共有产权住房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纳入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绩效考核业务指标体系,由同级SASAC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共同实施考核。共有产权房屋的政府产权份额收支不纳入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经济效益指标范围。

在违规处罚方面,市、区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房管局)指导共有产权房持有机构开展业务,并会同同级财政局,定期对其共有产权房管理服务、重大事项报告、政府产权份额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违规行为,敦促他们进行整改并通知同级SASAC。

谈及《通知》发布的意义,诸葛住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关荣学今日对记者表示,一方面,加强机构监管,规范保障性住房制度,旨在遏制已购保障性住房的获利空间,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投机性获利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强化购买和分配全过程的防线,既能促进保障性住房供应稳定健康发展,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高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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