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政策解读。
明确,为支持青年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职工父母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一定余额的,父母可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帮助青年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该政策出台背景为《通知》(金公积金委[2017]4号),将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为支持员工购买基本住房,现补发《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取条件
在我市购买自有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二)本人及配偶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房或私有住房。
二。提取方法和数量
(1)职工购房时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之一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从已全额支付的房价款中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含)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保障性住房不超过已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后的金额。
(2)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借款人之一及其配偶、父母双方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当月(含)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保障性住房不超过扣除房屋补偿后的首付款金额。
(3)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及夫妻双方父母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当月(含)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保障性住房不超过扣除房屋补偿后的首付款金额。
(四)根据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及其配偶不应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
三。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规定仍按《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7年4月30日废止。购房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