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从《成都住建》获悉,成都市出台《关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号文,明确了居民自愿使用自有房屋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条件、认定程序、租赁对象、租金标准等一系列操作规范。
《指南》中明确,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房的居民自有住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已取得权属证书;二是没有权属纠纷,没有查封、登记、限制信息;第三,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后,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转让、市场租赁等。)5年内,并通过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予以限制。该期限自该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之日起计算。如因法院判决、继承等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房屋仍应作为保障性租赁房使用,直至5年期满。如有违反规定,将延长受理期限。
《指引》指出,在租金收取方面,出租人按月或按季度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一次不得收取超过三个月的租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租赁双方应在租金收缴后三日内将收缴凭证上传至成都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服务平台。
租金标准方面,保障性租赁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的90%,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市场租金标准按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