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据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近日,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
规定,优化新购住房套数确定标准,职工家庭在中心城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中心城区以外的住房不纳入新购住房套数核定范围。职工家庭使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房的,只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明确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至30%。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5%。
此外,《通知》提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夫妻共同参与贷款的,向职工家庭发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夫妻共同参与贷款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20万元。
明确深化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缴存四川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重庆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城待遇。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购房,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