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从四川宜宾高县政府官网获悉,高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提出,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住房补贴:一是在我县县城(清福镇)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和地下车位的自然人。二是在我县中心镇(弗莱镇、沙河镇、罗昌镇)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的农民工和在我县县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的高级职称农民工。三、在我县工作,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3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高校毕业生。
在住房补贴额度方面,对在县城(清福镇)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按照每套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套每户最高3万元,按照高补贴原则享受。在县城(清福镇)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地下停车位,按3000元/辆给予补贴,每户最高6000元。“每户不超过6000元”是指对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购买车位给予每户不超过6000元的补贴,不限制购房人购买其他项目的车位。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县中心镇(弗莱镇、沙河镇、罗昌镇)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住房,按200元/m2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2万元;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农民工,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3万元。凡在我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缴纳1年社会保险,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万元。
高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构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鼓励和保障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通知》(方毅调办〔2022〕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对特殊群体实施住房补贴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1.在我县县城(清福镇)范围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和地下车位的自然人。
2.在我县中心镇(弗莱镇、沙河镇、罗昌镇)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的农民工,在我县县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的高级职称农民工。
3.在我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3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
(2)购房补贴金额
1.在县城(清福镇)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按每套补贴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3万元,按高补贴原则享受。
2.购买县城(清福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地下停车位,按3000元/辆给予补贴,每户最高6000元。“每户不超过6000元”是指补贴不超过6000元
4.凡在我县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缴纳1年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房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万元。
(三)购房补贴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四)申请住房补贴的时间和地点。
1.在本县购买商品房和车位的,在取得产权证后的6个月内,按产权建筑面积计算补贴金额,向本县住建部门申请购房补贴,逾期不予补贴。
2.对申请住房补贴的农民工,在签订住房合同并备案后,由县人社部门对农民工身份进行认定后,向县住建部门申请住房补贴。
3.申请住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在签订住房合同并备案后,由县人社部门在确认高校毕业生资格后,向县住建部门申请住房补贴。
4.在县住房和城管局(102室)设立“住房补贴发放办公室”,负责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一步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确保补贴依法依规发放到位。
(5)补贴程序
1.县级住建部门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及时申报、管理、审核和发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向县住建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按《宜宾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审批后予以保障。
2.住房补贴申报发放信息由县级住建部门存档备查。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二,改善住房领域的金融服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定地价、房价、预期”目标,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地满足购房人合理的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三,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参照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包括:
(一)提高单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进一步提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额度;
(二)调整房屋拆迁标准,已结清商品房贷款的,不纳入房屋拆迁范围;
(三)支持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消费,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
(4)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项目贷款配置条件;
(5)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6)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属于逾期,不作为逾期记录提交征信部门。
上述(1)、(2)、(3)、(4)执行至2023年5月31日;(五) (六)实施时限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四,优化商品房预售条件。
新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的条件是:在开发建设资金投入达到项目总投资25%的基础上,建设形象进度
严格审核商品房预售方案,在办理预售许可和网签备案时把握两个“合理区间”:一是同一项目同类型商品房当期预售申报均价与首期申报均价的波动区间应在15%以内;二是商品住房项目首次申报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其申报均价应在近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均价的15%以内。对超出范围且不实行价格指导的项目,可采取不予办理或关闭网签等必要措施。
七。其他人
充分发挥高县房地产行业协会作用,利用房协平台,积极参与相关部门,适时举办线下和线上房交会,鼓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出台应对措施,在房交会期间给予购房者更大的购房优惠,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地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高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