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财经网从湖北恩施州住建局官网了解到,该部门近日就《关于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及《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到,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加大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向上积极争取政策,对风险可控、担保充分的项目给予合理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支持,力争房地产开发贷款全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对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贷款,通过调整还款计划、延期还本、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等方式,助力企业抵御风险。对风险处置项目稳妥有序开展贷款业务,支持对“保交楼”项目增加配套融资贷款。
同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买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按1.5%、3%、4%预征土地增值税。积极落实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严格按时限要求完成清算审核,并及时退补土地增值税税款。
《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州内各县市对自愿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的农村居民,实行定向房源限价销售,并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保留宅基地进城购买商品房的农村居民,实行购房补贴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销售价格给予适当优惠。
同时,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可以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在教育、卫生、医保、社保等公共服务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其原户籍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有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可保持不变。
以下是原文:
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具备条件并有意愿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购房置业,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促进农村人口有序向城区转移,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办法
(一)群众自愿。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鼓励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具备条件进城居住的农村居民购房。
(二)政策鼓励。在州内各县市对自愿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的农村居民,实行定向房源限价销售,并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保留宅基地进城购买商品房的农村居民,实行购房补贴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销售价格给予适当优惠。限价销售价格、购房补贴政策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三)房源建设。各县市国有企业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供需平衡的原则,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商品住宅。
(四)资金筹措。将农民腾退宅基地予以拆旧复垦,在形成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资金中支付复垦成本和购房补贴,房源建设资金由国有企业融资筹集。
(五)权益保障。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可以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在教育、卫生、医保、社保等公共服务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其原户籍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有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可保持不变。
(六)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针对农民进城购房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投放力度,保障农民进城购房资金需求。
二、职责分工
发改部门:负责农民进城房源项目立项审批备案。
财政部门:负责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的资金筹集、审批、发放、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将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政策的宅基地,纳入项目范围并编制实施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组织项目验收和相关指标备案,积极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
住建部门:负责农民进城房源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购房合同备案与购房资金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民宅基地退出建档;指导农村土地的综合利用,提升农业规模化生产水平。
公安部门:负责为进城购房农民办理城镇居民户籍手续。
教育、卫生、医保、人社部门:负责保障进城购房农民相关公共服务和就业培训。
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保监分局:负责监督执行农民进城购房贷款、土地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等金融支持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宅基地退出建档;受理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申请以及补贴发放的资金监管;组织实施宅基地拆旧复垦。
县市国有企业:负责实施农民进城购房房源建设、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工作,将其作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提升农业规模化生产水平的重要措施予以落实,及时研究部署、组建专班、出台方案、抓好实施、早见实效。各县市将引导农民进城购房的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报州住建局。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要迅速出台促进农民进城购房的实施方案,并加强政策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深入广泛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制作宣传栏、印发宣传单等不同形式,全方位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进城购房政策家喻户晓。
(三)加强监督管理。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要对农民购房全过程联动监管,强化对项目规划与实施、销售价格备案、工程质量、征地拆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实施过程中,国家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在《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州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0〕5号)的基础上,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加大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向上积极争取政策,对风险可控、担保充分的项目给予合理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支持,力争房地产开发贷款全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对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贷款,通过调整还款计划、延期还本、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等方式,助力企业抵御风险。对风险处置项目稳妥有序开展贷款业务,支持对“保交楼”项目增加配套融资贷款。(责任单位: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保监局、各商业银行)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买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按1.5%、3%、4%预征土地增值税。积极落实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严格按时限要求完成清算审核,并及时退补土地增值税税款。(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三、落实“带押过户”优惠政策。实施“带押过户”政策,对存在抵押的不动产需上市交易的,卖方可无需先归还原有房贷即可完成过户登记,买方可“带押过户”获得金融贷款。(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建局、恩施银保监分局、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将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试点,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允许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州内购房向州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州公积金中心)
五、调整土地出让政策。新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底价竞买保证金比例降至不低于土地出让底价的20%,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降至不低于50%,未付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加大房地产项目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鼓励多样化房屋征收安置。新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再集中建设安置房,以货币补偿安置为主。鼓励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增设“房票安置”方式。可采用团购商品房、新出让土地配建等方式筹集安置房源。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团购新建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探索房地产企业可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给购房者。团购商品房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规范前期物业收费。根据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定价权限和定价程序实时调整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加强物业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违法行为,切实规范物业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鼓励对二孩及多孩家庭、各类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购房补贴;通过政府代缴住宅维修资金、鼓励房地产企业让利等优惠政策举办线上或线下房地产交易展示会,促进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