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是一种合同,通过该合同,一个人向保险公司转移他或她具有可保利益的人的生命风险。保险利益是指一个人的生存所带来的收益,或者因该人的死亡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受抚养的父母对收入儿子或女儿的生活具有可保利益,因为父母取决于他或她的收入,并且在收入的儿子或女儿的死亡中将遭受经济损失。
同样地,家庭主妇对其丈夫的生活,雇主生活中的雇员,其关键雇员生活中的雇主等具有可保利益。同时也认为一个人具有无限的可保利益。在他/她自己的生活中。
然而,虽然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生活有着可保利益,但孩子不能为父母保险,因为作为未成年人,孩子不能签订合同。有趣的是,即使是正在赚钱或有能力赚钱的主要儿女,由于缺乏可保利益,也无法为父母的生命保险,因为失去父母可能导致情感损失,但不会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规则,一个人可以为他或她具有可保利益的人的生命支付保险费,并且即使他或她不能提出保险,也可以就保险费支付税收优惠。这是因为,只有当生命保障不能签订合同时,提议者才能成为不同的人,例如未成年子女。
因此,作为专业并且能够签订合同的人必须为自己的生命提出保险,但是另一个具有可保利益的人,如父母或配偶,可以支付保险费并要求税收优惠。
因此,有生命保险的人可以在自己的生活中支付保险费并申请税收优惠。例如,赚钱的人为自己购买保险。
另一方面,提议者也可以在提议为无法签订合同的人提供保险但在他/她具有可保利益的人的生命中支付保险费后申请税收优惠。例如,父母为他/她的未成年子女保险。
此外,对于他/她具有可保利益的人的保险,保险费(既不是提议人也不是有保障的人)的付款人也可以申请税收优惠。例如,父母为他/她的儿子或女儿保险。
由于养老保险计划也产生了回报,因此在丈夫和妻子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此类保险。例如,虽然收入配偶在非收入配偶的生命中没有可保利益,但仍可支付保险费并要求税收优惠。
因此,如果可保利益的条件满足,除配偶外,生命保险,提名人和高级付款人中的任何人都可以在实际支付保险费时申请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