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注意!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新办法征求意见

2021-06-24 17:11:00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记者获悉,银保监会消保局正就《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业内征求意见,较2017年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出现了较大变动。

与此前对于60岁以上投保人需要录音录像(业内简称“双录”)相比,最新的《征求意见稿》提高了门槛,取消了60岁以上的年龄限制,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在面对面销售相关人身险产品时,都要进行双录。同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征求意见稿》还指出要建立完善的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工作机制、使用专门的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统。

多位保险代理人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江苏此前就实行了全面双录,上海则在今年初实行了全面双录,北京目前的要求是60岁以上投保人需要双录,但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在今年进行了双录培训。全面双录对于代理人影响不大,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很多都已按照标准建立了系统。

不再止于60岁全国版双录来了

可回溯管理,是指保险机构根据销售方式不同,采取录音、录像、销售页面管理和操作轨迹记录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产品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和销售行为的重要内容等原始资料和信息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从而实现保险机构的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指出,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电话销售方式向保险消费者销售的所有商业保险产品时;保险机构销售人员面对面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不含普通型人寿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且包含续保责任条款(包括不保证续保责任条款)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机构销售人员面对面销售财产保险产品,包括新车的商业机动车辆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时,必须施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面对面销售上述第四条所涉及保险产品时,应该取得消费者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和内容以同步录音录像(业内简称“双录”)的方式予以记录。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面对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在营业场所的销售专区进行。

根据2017年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这就意味着,以前保险公司在向60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人身险产品时应进行录音录像,最新的《征求意见稿》取消了60岁的年龄限制,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在面对面销售相关人身险产品时,都要进行录音录像。

对代理人有何影响?对保险机构有何影响?

根据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会对代理人工作带来多大变化?

财联社记者从多位保险代理人处了解到,北京目前是60岁以上的投保人需要进行双录,而上海从今年年初就开始全面实行了双录。江苏则最早进行了双录试点,2019年江苏银保监局就发文要求,从2019年10月1日起,向投保人销售一年前以上的人身险产品时,需要进行双录。

多位保险代理人均认可双录做法,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全面双录对工作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全面实行双录后,将来会减少很多纠纷。现在不双录的时候,我们也要把关键信息都讲一遍,以后只需要把这个过程录下来。”

与2017年的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对保险机构也提出了更多要求。《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工作机制,应明确牵头管理部门,对保险销售可回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应督促指导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建立配套的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制度,并建立定期监督评估机制,将相关要求纳入合作机构准入、清退条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保险机构应使用专门的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面对面销售同步录音录像、电话销售全程录音和互联网保险销售可回溯。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作机构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统评估机制。

多位保险公司的信息技术负责人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按照上述这些标准建立了系统。《征求意见稿》对保险机构影响不算大,这块投入对保险公司而言不算多。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