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汇人寿官网发布的《关于诉讼案件有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显示,华汇人寿此前与股东之间发生的5起股权归属争议诉讼案已全部审理完结。
华汇人寿与股东之间5起股权纠纷诉讼案具体包括:一、2013年6月,北京富德投资有限公司诉华汇人寿“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经2013年12月9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2015年5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华汇人寿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二、2013年9月,大连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诉华汇人寿“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经2013年12月9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2015年5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华汇人寿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三、2013年5月,新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人和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华汇人寿为诉讼第三人)。原告新蓝置业已于2018年7月26日撤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华汇人寿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新蓝置业撤诉,案件审理终结。
四、2013年6月,大连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诉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华汇人寿为诉讼第三人)。原告大连瑞德已于2018年7月18日撤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华汇人寿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大连瑞德撤诉,案件审理终结。
五、2013年6月,人和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宝金盛世资本运营中心等“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经2014年5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2015年2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人和投资持有华汇人寿股权合法有效。
华汇人寿表示,因股东之间发生上述涉及股权归属争议的诉讼案件,原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6月向华汇人寿下达了《监管函》(〔2013〕33号)。截至目前,上述涉及股权归属争议的讼案件已全部审理完结。
在公司发展中,股东股权是关键因素,会对公司治理和经营业绩都有重要影响。
在上周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后,本周银保监会又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约束大股东持股行为、治理行为、关联交易、交易行为,强调大股东责任义务以及银行保险机构自身的监管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关联交易的监管条款,从加强关联交易总量控制和穿透管理、加强关联交易披露、内部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等多个维度全方位约束管理交易。
例如,《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从多个角度入手,强化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独立性,一是对大股东行为做出明确要求,要求其了解行业经营规律,在保证资金来源真实性的同时,不得过度负债,质押股权数量一旦超过所持股权的50%就不得行使表决权;二是明确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要求大股东不得为中小股东行使权力设置障碍,以帮助中小股东对大股东形成有效制衡;三是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建立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为规范大股东行为提供有效支点。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表示,一些保险公司股东受其自身经营影响,现金流和盈利能力可能会产生波动,这也会影响到出资的可持续能力。
周瑾表示,此前,由于一些保险公司的股东股权存在缺陷,公司治理不健全,诱发了一些违法违规的问题。在公司发展中,股东股权是关键因素,会对公司治理和经营业绩都有重要影响。一些有实力有资源且了解认可保险经营规律有战略定力的优质股东,对公司和行业长期发展则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