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其他企业同类产品遭新华保险拒赔法院:未尽特别说明义务,赔!

2021-07-06 12:01:00 来源:财经网

买过其他保险公司的同类产品,竟然成了“拒绝理赔”的理由。或者这是绝大多数投保人都没有想到过,也并没有意识到的风险。

而在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最新的重疾险判决中,新华人寿便以“故意隐瞒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不过,新华人寿的这一理由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最终,法院判定:新华人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保险金20万元。

虽然事件得以解决,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如何避免保险企业以“未告知购买同类产品”为由拒保呢?

对此,德恒律师事务所的王国峰律师表示,此案法院虽然法院对于保额较低、仅购买两三件同类产品的投保人持宽容态度,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还是应当积极告知保险公司个人信息,以避免拒保风险。

未尽格式条款告知义务法院驳回新华抗辩

6月28日,据裁判文书网披露,2017年,张某曾在包括新华人寿在内的7家保险公司购买高额保险,后因发生事故向新华保险提出索赔。

被拒保后,张某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由法院认定新华人寿保险未履行对其提供格式条款的提示和免责条款内容解释说明的法定义务,在一审中胜诉,获赔保费20万元。

事实上,在保险行业,同时向两到三家公司投保以获取更高的保障并不罕见。

而本案的核心在于张某是否“刻意隐瞒自己叠加投保的事实”。

据判决文书显示,此案的关键在于新华人寿提供的《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及《保险单签收回执》等多份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定,新华人寿提供的《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等文件是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而这类条款便于交易,通常由商家提前设定,在订立合同时不会充分与对方协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费》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与除外免责相关的合同内容。

遇到这类情况,保险公司需要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以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该条款。若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签字,但是对签字的内容并没有完全理解,免责条款和其他条款没有区别。这是这份判决中的判决理由。”王国峰对财经网金融表示,同时深圳某保险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也表示,此次案件中,新华人寿未对格式合同中的除外免责条款作详细说明,利用投保人对于条款理解的信息差作为拒保理由,逃避保险责任,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更积极主动地告投保人知信息承担责任,而不是逃避,这些疏漏在法院的判决中也有体现。”

判决文书显示,法院曾在裁判中作出警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保险了解甚多的保险人应当以最大的诚信履行保险职责实现保险合同目的而非其他。

据财经网金融梳理,不少险企在合同中,都明确标有“是否以被保险人的身份投保过或正在申请其他保险公司人寿保险”的条款,而这是一条款的存在,无疑成为不少投保人忽略乃至后续产生风险的地方。

“正常的保险合同,保单后面会有很多的条款,这些部分都是格式条款,”王国峰对财经网金融表示,“保险公司需要对这些条款中的免除责任部分作特别说明,不然就是没尽到责任。一般保险公司是会让投保人手抄一份关键说明,确认投保人已经知晓。如果不能提供手抄文字一类的证据,就不能证明投保人已充分知晓。毕竟合同那么长,正常的投保人不可能每一条都认真看完的。”

深圳保险理赔综合服务平台“好慧赔”理赔团队的专业人士也向财经网金融表示,普通重疾险用户不必有忘记告知或忽略格式条款而被拒保的担忧。

“这样的案例挺常见的。如果客户是因为疏忽或者遗漏,这个法院一般是可以谅解的。”该专业人士称,“至于排除骗保风险或者客户的不良动机,这些会有专业机构,比如公估公司去做调查的,调查内容可能包括背景调查,债务情况,家庭关系情况,尤其是投保前后的债务关系。”

该专业人士表示,法院的判断还可能和险种有关,“还有一个就是看险种。就比如说重疾险,他这种一般保额不会太高,法院就会判保险公司正常赔付;但是如果是意外险就不一定了。”

隐瞒经历有风险如实告知最重要

依照我国《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重疾险属定额给付型险种,不受国家、地区或是产品公司的限制,只要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就可以得到赔付。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副系主任宋占军对财经网金融表示,重疾险是可以向一家保险公司或多家保险公司购买多份的,并不存在法律风险,“而投保人选择多家保险公司的初衷,也是为了获得更高的保障。”

同时,宋占军也表示,保险公司在条款中享有询问投保人是否向其他公司投保的权利,“这主要原因是为了防止投保人这一方带病投保,通过多份保险重复购买来骗取高额保险金。”

除去案件具体细节,购买多家保险却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确实存在被拒保的风险。

2019年四川就曾发生过一起投保人故意隐瞒叠加投保10家公司事实,被法院定性为“投保动机存疑”的案例。最终投保人败诉,赔偿金和5.5万的保费都打了水漂。

“有什么要提示消费者的还是保险千万条,如实告知第一条。”宋占军称。

王国峰律师也表示了同样的意见,“一般来说投保人没必要害怕,就是告诉保险公司你投了别的同类产品,保险公司也是不会拒保的。隐瞒多家投保经历其实是给自己增加没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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