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金融讯 7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钦州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钦州)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5万元;对其员工刘安尤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张协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决定书显示,太平人寿钦州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