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发布对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经查,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季度报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是黄柏乔,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第一大股东为暖流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64.94117%。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津证监措施〔2021〕013号
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季度报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恪尽职守,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要求。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