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新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须符合各项条件和规则。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不符合《通知》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
细化、完善监管规则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2021年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修订实施,其中第五十二条提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通知》作为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并完善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据悉,《通知》起草主要遵循四个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支持行业应用金融科技手段降本提效,推动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现普惠和普及,重点整治互联网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乱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互联网渠道不当创新、销售误导、恶性竞争、监管套利等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
坚持简政放权,在不增设行政许可的前提下,通过完善产品精算制度、细化行为监管要求、创新产品回溯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坚持一致性监管,对财产险、人身险公司在业务准入、产品定价、监管机制等方面保持一致性监管,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宣传销售、运营服务、检查处罚方面保持一致性监管。
加强、改进业务监管
《通知》具体分为三个部分,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三大方面:
首先,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条件。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良好、准备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同时,细化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所需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
其次,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细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专属监管规则,包括特殊的产品定价和精算规则,专门的产品审批备案要求等。完善互联网渠道业务监管规则,重点解决互联网保险服务不到位、产品不适当、核保“空心化”等问题。
第三,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回溯实际经营结果与定价假设偏离情况,并引入主动调整、公开披露和主动上报机制。建立登记披露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照《通知》要求,主动登记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险种范围,并向社会披露。建立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对于查实确有缺陷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公告并整改。
“关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通知》规划了一年的试运行期,以便调整有关指标参数,保障回溯机制运行顺畅、科学有效。”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压实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