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销售理财产品 银行的“飞单”仍是顽疾

2022-05-19 10:40:00 来源:证券日报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判决书显示,银行理财经理私自向客户销售非银行理财产品,导致投资者损失。最后判银行承担投资损失50%的责任。

据记者了解,“飞单”现象在银行业已经存在多年。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大力监管和银行业的严格整治下,“飞单”现象已经大大减少,但这种行为并没有完全消失。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兆全告诉记者,首先,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收紧和银行自身风险偏好的改变,一些理财产品无法通过正规程序被迫地下化,通过个人关系采取“飞单”的形式,找银行员工私下销售。其次,可观的经济利益诱惑是银行员工“飞单”的主要动力。同时,以高息产品为噱头,银行员工可以鼓励储户向银行转移大额资金,从而提高存款绩效。最后,部分银行内控管理和监督存在疏漏。因此,加强员工道德培训和内部控制措施是银行的当务之急。

银行“飞单”现象屡禁不止。

近年来,银行“飞单”的案例屡见不鲜。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借助银行平台,将非关联银行或未与银行达成委托销售协议的第三方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私下销售给客户,从中获取高额佣金的行为。

上述判决书显示,该投资者是某银行老客户,随着在该行存款到期,该行理财经理向其推荐一款理财产品,声称“安全放心”。没想到的是,投资者购买这款产品后损失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决书显示,本案中银行相关工作人员销售的“理财产品”由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并非银行经营或销售的合规产品。而且该理财产品涉及的公司不具备募集资金、发放贷款、发行证券投资产品的资格。公司实际控制人钟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中,法院支持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院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向投资者非法推荐高风险理财产品,非银行发行销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资管新规,金融机构在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坚持“了解你的产品”和“了解你的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

事实上,除了上述案例,今年3月,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另一份二审判决书显示,某银行客户经理私自向客户销售非银行理财产品,导致投资者损失百万元。

对此,易观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对记者表示,在治理“飞单”方面,一是要督促银行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在日常内部监控检查的相关措施上,将制度层面的规定落实到位;二是要求银行机构定期对员工进行内部培训,增强银行内员工尤其是销售岗位员工的合规意识;第三,要加大对"飞单"案件的披露和相关知识的普及,使财政资金投入更大。

例如,2月份,银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某股份制银行扬州分行员工因违规销售理财产品、违规发放虚假委托贷款,被警告、罚款10万元。同时,该行负责人因同样违规被罚款人民币80万元。

近日,融360数字科技研究院发布《一季度银行罚单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银监会、央行等监管部门共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出1556张罚单(按放行时间计算),总金额62244.46万元。从银行票的种类来看,36张针对银行的票都与理财业务有关。违法违规原因包括销售虚假理财、投后管理不到位、理财产品登记不规范、理财产品底层数据错误、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投资者应该如何识破银行理财的内幕骗局,如何鉴别银行理财产品的真假?

智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记者:第一,在银行买理财产品,要区分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和代销的理财产品;第二,应该是柜台交易,资金必须转入银行系统;第三,可以要求银行进行双录,录音录像,固定区域销售;第四,根据监管要求,银行面向普通个人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时,需要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的注册码。客户可以根据这个代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所有没有在理财系统注册的银行理财产品都不会买。

杨兆全表示,消费者一旦遇到“飞单”,应第一时间联系涉事银行。如果银行不配合调查,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要求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同时,消费者要请律师介入刑事立案和民事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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