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长效机制推动“长钱”入市,是公募基金业的应时之举。
5月20日,证监会发布配套细则明确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全面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这也是继4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后,监管层再次释放明确信号。
招商研究部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对记者表示,监管层一个月内两次提出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当前市场追求短期收益造成的乱象,同时为公募基金行业未来更好地吸引和服务中长期资金入市创造有利条件,尤其是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资金。
相关政策发布后,记者连线多家基金公司,独家获悉,在监管层强调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之前,部分公司已有类似的制度设计;其他公司也在根据监管要求推进相关薪酬设计。
激励约束机制突出长效
103010要求董事会对管理层进行三年以上的长期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长期投资业绩、合规和风险控制作为关键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薪酬递延、追索扣回、奖金与投资挂钩制度。严禁短期考核和过度激励。
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合伙人周磊告诉《管理人办法》记者,《证券日报》对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无论是对适用对象,还是对适用要求。例如,《管理人办法》表示,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三年以上的长期考核,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基金最近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投资收益进行考核,并进一步要求相关考核应当避免使用单一指标。同时,对于《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提到的“薪酬延期支付机制”(以下简称“新执行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于4月1日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延期支付不少于3年的要求和延期比例不低于40%的要求。
同时《管理人办法》还提出了“追索扣费制度”,同样适用于离职员工。周磊认为,随着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的结合,公募基金行业将逐步从“外部强监管”走向“内部驱动”,实现优化发展。
李湛认为,资产配置的相对收益大多基于对长期经济发展趋势和行业发展趋势的深入研究,而过度关注权益市场的短期波动,不利于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不利于服务居民的中长期理财能力。监管部门不断纠正公募基金行业的不正之风,积极引导行业回归专业能力竞争,为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同时,此前发布的执行新规提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机制时,应当合理设置授予条件、授予期限和分期授予比例”。但是这个规则只适用于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管理人办法》明确提出“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实施职业持股计划”。
上证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分析师姚辉对《管理人办法》记者表示,根据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定义,除基金公司外,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实行职业化持股”
中欧基金对记者表示:“公司很早就建立了基金经理跟进机制,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基金经理每年领取奖金后,拿出一部分自己管理的基金产品长期持有。同时,公司在考核基金经理业绩时,更加注重长期业绩,三年、五年长期业绩的考核比例更高,以引导基金经理具有长期思维,努力为持有人创造长期利益,减少短期投机,避免业绩大起大落。”
北京某公募基金公司内部人士向《管理人办法》记者透露,“目前公司对基金经理的考核侧重于三年以上的长期投资业绩,以五年长期业绩和一年业绩作为辅助参考;此外,公司在任何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级别的考核中,都注重三年的长期表现。”
华北另一家公募基金公司内部人士向记者证实,“公司已经按要求上报了薪酬方案。据我所知,其他很多基金公司也上报了相关方案,只是各家公司的制度安排暂时不统一。”
目前,博时基金正在对制度设计、实施措施和考核细节进行研究和安排。毕竟制度设计必须符合证券投资的相关要求,以及劳动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今年以来,长期资金入市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由于长期资金是公募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如何提高中长期资金的服务水平也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姚辉建议,作为中国资本市场越来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公募基金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成为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中坚力量。首先,基金管理人的大股东可以为公司制定长期发展战略和年度目标。其次,公司董事、监事等员工的考核机制需要与长期价值投资相匹配,注重对长期收益而非短期业绩的考核,重视事中的过程管理而不仅仅是事后的考核,比如对专业人员实施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