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将信用卡作为零售驱动的核心业务,加上互联网支付等因素的蓬勃发展,银行信用卡总量快速增长,产品也越来越丰富。但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部分银行也存在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
银监会、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发卡量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卡率不得超过20%。他们要合理设定单个客户的总授信额度上限,科学合理确定信用卡利息和费用水平,推动信用卡业务由粗放式扩张向精细化经营转变。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实施,长远来看有利于提升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长期睡眠卡的比例不得超过20%。
根据央行发布的《2021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2021年末,全国共开通银行卡92.47亿张,同比增长3.26%。其中,借记卡84.47亿张,同比增长3.3%;信用卡8亿张,同比增长2.85%。从上市银行年报数据来看,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发卡量仍保持增长。
信用卡发卡量持续增长的背后,是大量信用卡处于“休眠”状态。所谓睡眠信用卡,是指连续18个月以上没有客户主动交易,当期透支余额和溢缴款为零的信用卡。
针对这种情况,《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发卡欺诈、发卡量过大等风险;设置机构为单个客户发行的最大卡数;加强睡眠信用卡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严格控制比例;连续18个月以上无活跃客户交易、透支余额和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在任何时候占本机构发卡总量的比例不超过20%,具有附加保单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这一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行新卡。
“未来,银保监会将动态下调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的限额标准,不断督促行业降低睡眠卡比例。”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发卡量、客户数量、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
“睡眠卡红线的推出,对银行的经营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信息官高峰表示,一方面,银行需要提高精准发卡、精准定位潜在用卡客户的能力。另一方面,银行需要提高自身的精细化管理能力。在客户维护过程中,他们要充分利用数据和模型,识别不同客户的差异化经营点,做好客户用卡的动态控制。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部分银行经营理念不科学,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过度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导致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建议银行提高后续发卡的门槛。
为防止银行滥发信用卡,《通知》还列出了违约入住、强制捆绑等营销禁令。并明确规定未经行内统一资质认证,任何人不得从事本机构信用卡发行的营销活动。
设置单个客户的总授信额度上限。
信用卡过度授信问题也是此次新规的重点。在此前的激进扩张中,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不科学的bu
在授信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银行应合理设定单个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本机构所有授信额度统一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个合作机构或存在关联关系的多个合作机构获得信用卡申请的,累计批准发放的信用卡数量不得超过该机构信用卡总发卡数量的25%,累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该机构总授信额度的15%。
《通知》在审批调整授信额度时指出,银行应从其他机构的信用卡中扣除客户累计的授信额度。对信用卡授信额度实行严格审慎的动态管理。加强信用卡风险模型的管理,不要将风险模型管理的责任外包出去。
此外,《通知》设置了信用卡分期业务的最长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分期业务的最低起付金额和最高金额。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客户确需办理预借现金业务分期还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期限不超过两年。
“总体来看,本次《通知》的重要目标之一是规范商业银行的发卡策略和授信策略,避免过度发卡和授信,引导持卡人理性科学消费。”曾刚指出,信用卡业务回归本源的核心在于充分利用支付结算手段,构建生态系统,满足客户的消费需求,不断优化客户群和资产结构。
博通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王鹏博认为,整体来看,监管层希望从源头上促进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重点治理各种不规范和行业乱象,以增加发卡量。
规范信用卡利息收费
由于部分银行存在一些问题,如利息和费用水平披露不明确,片面宣传低利率和低费率,实际使用成本模糊,账单分期起点设置过低或无起点,未经客户自主确认就实施自动分期等,信用卡的利息和费用一直是客户投诉的重灾区之一。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信用卡利息费用的收取,《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对收取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等条款及风险揭示内容的提示或说明义务。在与客户签订信用卡合同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003010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覆盖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信用卡利息和费用水平,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客户利息和费用负担。
对于分期业务利息费用,《通知》特别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分期业务合同。
(协议)首页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新规提出对息费进行规范,并对信用卡的总体息费水平进行限制,这对保护持卡人是非常重要的。”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这意味着银行未来需要明确各项收费和加总后的收费是否合理,并需要对客户完成告知义务,避免持卡人陷入息费“陷阱”。
据了解,此前建行、工行、农行、招行等多家银行信用卡中心已表示,将在监管试点框架下推进信用卡业务创新,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信用卡业务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