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永续债9月开闸 保险业再添“补血”新工具

2022-08-16 10:44:00 来源:华夏时报

8月15日,记者从银监会官网获悉,央行、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将稳妥有序组织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明确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核心要素和发行管理规定,自2022年9月9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表示:“推动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是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提高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有利于进一步丰富金融市场产品,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为保险业增加一个“补血”的新工具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又称“永续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包含减记或转换条款、能够吸收损失、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北京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告诉记者:“续债不指定期限或非常长期的债券,其偿还顺序优先于普通股和优先股,晚于一般债券和次级债券。由于永续债券没有固定期限或长期,它们将被赎回或转换成股票。一般债券以3年或5年为一个估值周期。在一个估值周期内,债券的利率被锁定在一个固定水平,发行人根据利率水平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在债券的每个估值周期结束时,发行人有权选择是否赎回债券。也就是说,通过无固定期限可以达到‘可持续’的效果,通过约定还本付息义务可以成为‘债券’产品。”

杨指出,永续债券又称为“债券中的股票”,因为永续债券的发行人不仅没有固定的还款期,而且可以在永续债券的每个付息日选择将当期利息和全部延期利息延期至下一个付息日,并且不受延期付息次数的限制,也不视为违约。

2019年1月,中国银行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无担保资本债券,不仅为商业银行发行无担保资本债券提供了范本,也拓宽了其他金融机构补充资本的渠道。定期资本债券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资本,而且提高了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

“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在银行业普遍存在,尤其适用于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也是扩大资本补充来源的重要工具。”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研究院中国保险与养老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和监管趋严的要求,特别是偿二代、二期实施后,大部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下降。通过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的资本补充债券,保险机构可以借助这一新工具补充资本缺口,丰富资本补充方式。

事实上,在今年第二季度披露偿付能力报告的61家寿险公司中,55家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同比下降,41家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同比下降,导致11家寿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忠在接受采访时也指出,今年偿二代、二期偿付的实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很大,很多保险公司急需补充资本。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具有现实意义。而且,2019年我国允许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为进一步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杨告诉记者:“中国保险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对资本的要求越来越高。此前,保险公司已经允许发行次级债、资本补充债券等债券补充资本。这一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进一步举措,将进一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和资金来源,为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偿二代和二期是让保险公司为永续债融资的导火索,但个人认为,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

减记或转股的可能性较低。

此次《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央行和银监会申请发行。

那么,保险公司发行永续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根据3号公告,申请发行永续债的保险公司需要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上年末及最近一个季度财务报告中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央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李文忠对记者表示:“保险公司核心资本最多30%可以通过永续债补充,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可以得到保证。而且永续债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当公司偿付能力改善时,可以利用赎回条款赎回债券,巩固原有股东的利益。”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同时,《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包含减记或者转股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应减记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或将其转换为股份。

所谓转股,是指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债券可以转换为发行人的股权。而减记则是指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减记为零。

具体来说,《通知》将保险公司减记转股的触发事件分为两类:持续经营的触发事件和非存续的触发事件。其中,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是指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不存续的触发事件,是指银监会认为保险公司不减记或转股将无法存续;或者有关部门认定,如果没有公共部门的注资或同等效果的支持,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

不过,在李文忠看来,保险公司永续债减记或转股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他告诉记者,根据《通知》连续经营触发事件和非存续触发事件,保险公司永续债会被减记或转股,但这两种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通常不大。在严格监管的背景下,中国保险公司的整体质量和安全。

“从以往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的情况来看,由于投资准入严格,投资者有限,存在永续债需求不足的问题。如果保险公司获得永续债券投资的机会仍然很高,它很可能会面临同样的问题。”杨指出,此前已有包商银行二级资本债全额减记,投资者对中小金融机构发行附有减记或转股条件的资本债感到担忧。因此,中小保险公司发行永续债的需求可能较大,但能否顺利或以较低成本发行永续债,还有待市场检验。当然,中大型保险机构发行永续债可能更容易。

此外,《通知》还对赎回提出了要求。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赎回后未达到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的,不能赎回;付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取消当期付息义务。保险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时,无固定期限资金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保险公司破产。

李文忠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拓宽金融保险机构的融资渠道,保证金融保险机构的偿债能力,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为了完善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方式,多年来监管层已经陆续出台了多项规定。比如2004年原保监会颁布实施《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增强偿付能力;2011年,原保监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限制了次级债计入二级资本的额度。

2012年,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发行次级可转债。次级可转债在转股前可计入公司二级资本。

2015年,原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3号公告,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同年,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实际资本根据其吸收损失的能力进行分级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资本工具、应急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依靠这些债务资本工具,保险公司有效缓解了偿付能力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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