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保险作为企业低碳转型路径中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可以有效降低碳市场风险,促进碳金融发展。
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发布的《碳金融产品》 (JR/T0244—2022)指出,碳保险是规避减排项目开发风险,确保项目减排量能够按时足额交付的保障工具。碳保险可以定义为与碳信用和碳配额交易直接相关的金融产品。
从国际上看,碳保险主要用于保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碳金融活动风险;或者保护非京都规则下模拟京都规则产生的碳金融活动风险,提供信用担保。基于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碳保险可以成为企业低碳转型路径中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据了解,无论是高碳产业的转型,还是低碳产业的前期技术开发,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转型过程和技术孵化都具有不确定性,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规避其他风险。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机制为行业的转型发展提供风险保障,进一步助力行业的稳定发展。
但是,目前碳保险领域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的领域,还存在很多困难和挑战。笔者认为,在碳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碳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和优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建设等多效并举,为碳保险的发展保驾护航,吸引更多主体参与,共同助力“双碳目标”早日实现。
碳素产品主要涵盖三大类。
随着绿色金融和碳交易市场的不断成熟和完善,以及高碳企业向低碳转型的需求不断上升,碳金融领域受到更多关注。虽然全球碳金融发展时间短,但目前国内外的碳保险在产品和类别、内容和形式、收益和效果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从投保对象来看,碳保险产品可分为三类:一是保障买方在碳金融活动中所承担风险的产品,包括《京都议定书》相关项目风险和碳信用价格波动;二是担保卖方承担风险的产品,主要为减排项目提供风险管理担保和企业信用担保;第三,保障上述交割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的产品,比如碳捕获险。
具体来说,为买家承担风险而提供的碳保险可以细分为三类产品。
首先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支付风险保险”。该保险主要管理碳信用额的批准、认证和出售所产生的风险。如果CDM项目投资者的减排量(CERs)在核证或发放过程中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投资者预期的CERs或等值的补偿。例如,瑞士再保险公司与总部设在纽约州的私人投资公司RNK资本有限责任公司(RNK)合作,开发碳保险产品,用于管理碳信用交易中与《京都议定书》项目有关的风险。
二是碳减排交易担保。碳减排交易担保主要用于保障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实施下的交易风险,以及低碳项目评估和开发产生的风险。2006年,瑞士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欧洲国际保险公司(——)提供了一种特殊的保险来管理碳信用的价格波动。后来又与澳大利亚保险公司Garant合作,根据拟购买的减排协议,开发碳交付保险产品。
三是碳信用保险。该保险主要用于碳配额购买者可能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和交割风险,以保证碳交易能够在一定的成本范围内完成。碳保险可以帮助企业转移风险,帮助减排或帮助新能源企业获得项目融资,提升企业信用。例如,英国窑保集团在2012年发行了碳信用保险产品,将碳信用与传统金融衍生品相结合,确保商业银行在一定成本范围内有效获得碳信用。而且在保险产品合同中,银行作为碳信用的购买者,优先购买“碳期权”。在期权行权期间,如果碳信用的价格高于行权价格,银行可以行使期权购买权。
在保障卖方承担风险的碳保险产品方面,可以细分为四类产品。
首先是碳交易信用保险。碳信用保险以合同约定的排放权数量为保险标的,在权利人因故无法履行交易时,对买卖双方遭受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它具有担保的性质。该保险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信誉平台,有助于刺激碳市场的活跃。例如,2004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可持续发展项目(GSDP)和瑞士再保险公司推出了碳交易信用保险,由保险或再保险机构作为未来cer的交付担保人。
如果双方未能履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来证明减排,担保人将负责担保。这种保险主要是针对合同签订后出现的超出各方控制的情况,使合同订立的基础丧失,然后各方可以免除合同义务,如突发事件、业务中断等。
二是碳排放信用担保。碳信用担保侧重于保护企业在新能源项目运营中的风险,为其提供项目信用担保,促进私人公司参与信用削减项目和碳排放交易。例如,2006年,美国国际集团和达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合推出了碳排放信用,为与其他新型可再生能源相关的保险产品提供担保。通过降低企业投融资成本,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碳抵消减排活动。担保企业新能源项目运营中的风险,提供项目信用担保。
第三是碳损失保险。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购买碳损失保险获得一定的减排量。当条款事件被触发时,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数量的CERs。例如,2009年9月,澳大利亚斯蒂维斯伍斯艾格保险公司推出了碳损失保险,以保护森林因雷击、森林火灾、飞机失事、冰雹或风暴而无法达到核证的减排目标所带来的风险。
四是森林碳汇保险。森林碳汇保险以天然林、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等能够吸收二氧化碳的树木为保险对象,对树木整个生长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吸碳量下降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例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2021年创新开发了林业碳汇指数保险产品,将火灾、冰冻灾害、泥石流、滑坡等签约灾害造成的森林碳汇损失指数化。当损失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时,视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保险赔款可用于抢救森林碳汇资源,清除碳源,培育森林资源,加强灾后生态保护和恢复。
除了以上开发的碳保险产品,还有一些保险公司正在探索的碳保险产品,比如碳捕获保险。在碳捕获过程中,可能存在碳泄漏问题,导致碳信用和财产损失,同时可能导致碳排放从排放限制严格的地区转移到气候相关法规相对宽松的地区,进而导致风险转移。因此,碳捕获保险可以用来保障碳捕获技术为碳封存带来的各种风险,其受益人通常是受碳泄漏影响的自然人。但是,这种保险还需要成熟,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中国的碳保险面临三大挑战。
“双碳目标”加速了产业结构向低能耗、低污染的转变。保险业可以通过风险管理、资金运用等功能,开发与碳交易相关的保险产品,支持“两高”企业转型升级,助力低碳产业发展。然而,碳保险产品的推出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碳市场机制需要完善。虽然中国碳市场已经从七个碳市场试点稳步过渡到全国碳市场交易,但总配额和交易活跃度仍有待提高。而且碳市场的法律体系、计量体系、市场建设仍有待加强。目前全国碳市场总配额约为45亿吨,预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换手率约为3%。可见,整体碳交易市场的规模和成熟度有待提高,保险机构参与碳市场的基础有待夯实。
其次,基础数据需要丰富。目前我国碳市场运行年限较短,市场规模和行业覆盖面有待扩大,相关数据有待补充。保险机构在产品设计上面临一定的挑战。例如,目前中国企业的碳信用数据并不完善,碳信用价值中存在一些模糊成本,导致碳价值难以评估,以精算为基础的碳保险产品面临定价挑战。丰富的基础数据可以充分支撑研究,帮助碳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创新和升级。
三是企业投保意愿有待提高。目前,碳金融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政策有待完善,碳资产的金融属性有待强化,外部激励有待加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参与意愿也有待提高。增强企业投保意愿,可以促进保险机构创新研发新产品的积极性,进一步丰富碳保险产品种类。
碳保险领域急需配套法律
在笔者看来,建立完善的碳保险行业可以从三点入手。
一是完善碳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碳保险是保险业新的发展领域。保险新的标的、风险类型和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对市场的规范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配套的法律制度。
企业的碳排放是否得到严格规范的监控,碳资产的交易是否得到及时规范的监管,都离不开严格的执法环境。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快完善碳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在框架设计和制度规范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发达国家经验,在现有研究基础上继续完善碳保险市场机制、补贴政策、产品设计和法律建设。
同时,应加强碳保险合同标的物价值确定的相关标准研究,不断完善碳保险制度保障碳融资和碳交割的功能,并针对碳保险可能存在的独特风险出台针对性的管理政策
其次,加快碳保险产品创新。相关保险公司可在市场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研究,运用相关计量经济模型,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根据保险对象的差异化需求,兼顾风险类型、风险程度、区域条件等因素,设计不同的碳保险费率和碳保险产品,以满足多方位、多层次的碳保险需求。此外,保险公司可以积极探索不同的金融产品组合,如“碳保险”、“期货保险”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此外,保险机构可以积极探索推行蓝色碳汇保险的可能性,开发蓝色碳汇保险,提高蓝色碳汇领域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而助力保险产品创新。
最后,加强碳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目前,我国碳金融市场仍处于探索和实践阶段,碳保险市场的专业人才相对有限。一些保险行业的企业和从业者需要提高对这一新险种的认识。保险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碳保险理论知识的培训,组织力量开发相应的软硬件系统,提前布局碳资产相关保险的研究。此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碳保险的宣传,拓宽碳市场的认知度,为发展碳保险业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周舟,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员;钱艳玲,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