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细则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划定6大准入门槛

2022-10-09 14:31:00 来源:华夏时报

继确定税收优惠比例后,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配套细则已初步形成,开始在行业内征求意见。

10月8日,《华夏时报》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就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关事项要求征求意见。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负债期限很长,关乎社会稳定,因此需要特别重视保险公司经营的安全性。其次,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都与资金规模密切相关,因此也需要重视险企的综合实力。”

需满足六大条件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满足六大条件,包括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定量指标看,门槛相对较高,目前有资格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公司可能不超过30家。”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认为,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门槛可适当降低,支持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

朱俊生向《华夏时报》记者解释称,设定经营门槛有利于行业集中优势资源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但不利于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这个增量市场。最近几年寿险市场增长低迷,行业亟待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降低经营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推动业务转型,走出目前增长低迷的困境。

“个人养老金产品除了享受税惠,在产品形态上需要满足一些监管要求外,与其他寿险产品在监管层面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设定额外更高经营门槛的必要性有待商榷。另外,对经营主体的资格限制造成相当多的市场主体不能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不利于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跨业竞争。”朱俊生说道。

除了划定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门槛,《征求意见稿》还拟定了具体的保险产品范围。具体而言,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需要符合保险期间不短于五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灵活性等要求。

李文中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要求保险期间不短于五年是为了使个人养老金能够真正起到为养老作储备,分担社会老龄化带来的压力,防止将个人养老金演变成短期投资理财,减轻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压力。同时,也使保险公司能够将积累的资金用于长期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获利较高且稳定的收益,避免对资本市场的冲击。而要求产品设计满足交费灵活性要求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其中来,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并更好地壮大养老年金规模。”

朱俊生亦认为,税优产品期限要求有利于发挥保险业的竞争优势。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的要求,一方面体现强化养老保险产品长期属性的监管和政策导向,另一方面也没有对保险期间做过长的规定,使得保险产品与养老基金、养老理财等产品期限类似,有利于不同行业在大致相同的规则下公平竞争。保险业可发挥产品、分散长寿风险、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提升长期养老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成为第三支柱发展的核心力量。

投资能力有待提高

在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细则出台之前,个人养老金制度刚刚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即对缴费者按每年1.2万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今年4月,国办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万元。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

在朱俊生看来,目前保险、基金、银行、银行理财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正在通过不同的方式挖掘个人养老金市场,初步形成跨业竞争格局。保险业要发挥产品、分散长寿风险、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提升长期养老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成为第三支柱发展的核心力量。

“当前国内外经济增长均承受巨大压力,长期利率下行的趋势比较明显。在此背景下,预定利率所带来的确定性保障凸显了养老保险产品作为防御性资产的优势,有助于帮助风险偏好程度不高的消费者获取安全、稳定被动收入及现金流资产。”朱俊生说道。

其还表示,养老保险还可以与服务结合,满足消费者获取与提前锁定优质康养服务资源的重要诉求。探索保险产品与康养服务相结合的不同模式,可以以刚性的养老需求带动相对低频的保险需求,将单纯的“现金”给付演进为“现金+服务”综合解决方案。

李文中则指出,与基金、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相比,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的最大优势就是寿险公司长期经营养老保险业务,对长寿风险有更准确更深刻的认识,管理长寿风险的能力更强,经营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安全可靠性更高。相对劣势主要在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与银行、基金公司来说还是有一定差距,投资能力相对不足。

朱俊生也认为,商业养老保险本质上是长期养老资产积累,在较长的积累期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是关键。特别是随着第三支柱政策框架的出台,基金、银行、银行理财公司等机构都将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投资收益是不同机构之间竞争的核心,保险业将面临很大的挑战。和其他资金相比,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的优势,可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具有跨越经济周期的独特优势。

“但受制于体制、机制与投资能力等约束,目前养老保险资金尚存在‘长钱短用’的问题,长期优势没有显著发挥。特别是我国大型保险资管机构以国有为主,对承担风险的经济激励和责任不匹配,造成了保险机构通过期限溢价、非流动性溢价和信用下沉等方式追求更高投资收益的动力不足。”朱俊生指出,要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提升养老资金投资收益率。保险机构可拉长考核期限,优化绩效考核体制,完善对承担风险的经济激励和责任匹配机制,倡导长期投资理念,提升投资能力,提高长期养老资金的投资回报。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还对销售等方面进行了“约法三章”。如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就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要求等事项专门做出说明;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保险公司负责制作销售宣传材料并督促使用,不得允许相关机构自行制作或修改材料;保险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产品购买、权益查询、信息披露、消费者教育等服务。

《征求意见稿》还就相关业务监管作出规定。例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停止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经营报告,包括业务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或审批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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