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湿地保护法,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提出管控要求。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指出,该法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和湿地保护规划,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制度措施,健全财政投入等保护支持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遵循。
据了解,截至2020年12月,我国共有国际重要湿地64处、国家重要湿地29处、省级重要湿地811处,建立国家湿地公园899处。同时,随着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我国湿地资源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过度利用等问题突出,湿地保护修复任务艰巨。
对此,湿地保护法明确规定,一是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提出管控要求;二是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提出严格要求,严格限制占用重要湿地;三是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同时,该法进一步完善湿地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和湿地保护支持措施,要求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纳入预算;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湿地保护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开展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完)